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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2013 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

发表时间:2018-12-12 00:00

关于调整2013 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

通知

黔人社厅发[2013]3 号

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各有关单位:

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最低工资规定)( [2004]

第21 号令)的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

准进行适当的调整。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,

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:

一、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:

(一)月最低工资标准

一类区:每月1030 元;

二类区:每月950 元;

三类区:每月850

元;

(二)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
一类区:每小时11 元;

二类区:每小时10 元;

三类区:每小时9 元;

(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)

二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

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不包含支付给

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、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

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,以及法律、法规

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;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

工资标准应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

保险费。

三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、民办非企

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

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。

四、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

查,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

规定的行为,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。

五、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 日内

将该标准向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,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
六、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 年1 月1 日

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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